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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打印本页]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09:59     标题: 【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按语】第七届民俗学会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查中国民俗学会网站,关于学会的章程只有1999年的学会章程,而没有2002年、2006年的章程。章程是学会的大法,应该照章办事。但是学会近些年的活动,很少按章程行事,甚至寻找章程而不可得。代表大会的一项议程是修改章程。这是大事,应该很好研究,特别是要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不可马虎行事,只用秘书处的一纸开会通知代替,为此,在论坛上重新贴出1999年的章程和我在2002年会议上的修改章程的报告,如果觉得有必要,请秘书处将2002年和2006年的章程放在论坛,供大家讨论。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1999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
   (二)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三)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
   (六)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
   (七)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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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10:00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18 | 点击数:1425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经1998年12月26日中国民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999年5月30日经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曾刊登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0期上(以下简称1998年章程)。这个章程共六章二十四条,集中反映了我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特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在当时情形下它是符合我会实际的。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章程范本”对1998年章程予以必要的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以故的钟敬文理事长,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共计八章四十八条,修改时一方面参照和尽可有多地沿袭了我会1998年章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按照民政部的指导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曾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11期上及时刊载,以便广大会员了解情况。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我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新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新章程草案。现特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的对1998年章程所做的修改部分和新增加的有关部分,特做如下说明:

  第一章:“总则”,由原先的二条增加为五条。

  第一条,是学会的名称,新章程草案在括号内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及其缩写。

  第二条,为“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强调了学会的全国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和专业学术性。

  第三条,学会宗旨,和1998年章程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增加了“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文字。

  第四条,明确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第二章:由1998年章程的“任务”改为现在的“业务范围”。

  1998年章程的第三至第九条,现在被集中表述在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即“本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但具体内容却和1998年章程基本一致。

  第三章:“会员”。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现在被修改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新章程草案的第七条把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这是按民政部的指导修改的。1998年章程也曾在第十条有“酌情吸收团体会员”的记载。今后如何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将是我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第八条,明确了成为我会会员的条件,即“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明确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员证”。以上两条是将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拆开分别表述的,其间的精神是基本上连贯的。



继续浏览: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ID=2116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1 12:46

谢谢陶老师贴出这个章程,秘书处正在着手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学会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改报告也在搜集资料中。
召开代表大会是去年南昌会议期间常务理事会上决定并授权秘书处筹备,近期将再次召开常务理事会通报大会筹备情况。
我也找不到2002年和2006年修订的章程,烦请当年的知情人提供。谢谢。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16:17

和修改章程的报告核实一下,发现如上章程(1999年5月15日通过)实际是2002年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下一届(2006年大会)的章程在何处?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1 16:28

过去历届理事会的资料不可能都没有吧?是不是以前秘书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走马灯似地频繁调整所致?一个社团,基础的档案资料很重要,人可以换,但资料可以完好保存移交下来。曾记得多年前,郭老因年事已高,想移交会员登记表,愣是长时间没人接,也没人管。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1 16:29

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09:59 发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住所?
呵呵。
是钟老的住所吧?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1 16:31

过去学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就在北师大民间文学研究所。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16:46

修改章程说明中:“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1 18:38

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16:17 发表
和修改章程的报告核实一下,发现如上章程(1999年5月15日通过)实际是2002年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下一届(2006年大会)的章程在何处?
对照了主站发布的《章程》和修改报告,接收批评,这就去修改网上章程的通过时间。

2006年代表大会对2002年的章程作出过修改吗?

原谅我的“失忆”。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1 19:39     标题: 回复 5# 的帖子

车前子老师:

您提到学会档案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

学会网站建设始于2003年前后,改版为“中国民俗学网”是2008-09年初逐步完成的。
2003年之前和2003年至2008之间的学会档案,网站这边也没有也就不能提供给大家,我们能做到的只是尽力搜集资料,其间就出现了陶老师所批评的《章程》时间错误,这是我们的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我有责任,应该检讨。

1998年以来的学会秘书处确实每届都在变动中,应该讲每届秘书处的各位都是“义工”。交接工作、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宜与学会长期没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地点也有关系。
后来学会“落脚”北京民俗博物馆,档案等基础资料才重新有了整理的可能。但事情远非我们想象得那样简单。

北京师范大学的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已经不复存在,原来存放在那里的学会档案我本人也见到过,但后来的去向就不清楚了。
即使我们现在从北师大的两个研究所能找出所有的学会档案材料,上网之前也需要有人来进行整理和甄别。

我个人知道的情况是,本届学会秘书处一直在做会员信息的清理和建档工作,比如会籍复核(←点击查看,同时以纸质函件发送给了在册的每一位会员)。但许多会员包括部分理事一直都联系不上。。。

跟您一样,我也希望有朝一日能见到完整的学会档案,但问题是。。。

我个人认为学会完整的建档工作非常重要,但目前确实有难度,希望今后能够得到学会和各位会员的重视。

巴莫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1 20:03     标题: 回复 10# 的帖子

此外,叶涛保存有学会所有的《通讯》,非常完整。或许这是学会重新建档的一个基础?
从网站建设上讲,一则希望尽快将这些《通讯》电子化以便上网;二则希望《通讯》复刊,比如以“电子通讯”的方式进行发布。

当然,人手也是一个问题,毕竟这是一个民间团体,在人力和资源都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大家更多的付出和实际的支持。
这里我们要特别感谢志愿者团队的每一位成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我个人也希望我们的团队成员有人愿意加入学会建档工作,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已经是我们的正式会员。
【离题话】如果有研究生要做学位论文,搜罗中国民俗学会从1983年正式建会以来的点点滴滴也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学术史选题吧。。。

批评也是一种的支持。我们应当欢迎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批评。
“置身事外”不应当成为“会员”的姿态,如果真正关心学会的存在和发展,如果真正把会员的会籍当作一种学术共同体的认同,那就像陶老师和车前子老师一样做点什么,不要当旁观者。

所以大家不妨借这个楼给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1 20:05

关于学会办公地址,本人2006年12月接手负责学会秘书处工作,学会的办公地址就在北京民俗博物馆(东岳庙)。但在社团登记的有关文件中,至今还是写着北京师范大学,据我所知,学会过去在北师大也从无专门的办公室,更没有专职人员,北师大校方也没有给予学会任何经费支持。有一段时期,学会秘书处联络地址好像还曾移居北大燕南园(?),此后,才定居北京民俗博物馆。
有关学会的资料,现在学会秘书处只掌握有办公室落户民俗馆(2003年?)以来的部分散乱资料,此前学会的有关资料一概无存。自2007年以来,学会聘请了兼职秘书,此后的各种相关资料都已建档。特别是,学会网站经过改版以来,学会的所有信息全部上网,学会信息的发布与资料储存已经不是问题了。
关于章程,学会网站贴出的是1998年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定稿;所幸陶老师还保存了2002年代表大会做的章程修改报告,但没有修改后的章程定稿;2006年的代表大会在程序上似乎没有修改章程的报告,因此,也就没有找到章程定稿。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1 20:34

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10-21 16:29 发表

住所?
呵呵。
是钟老的住所吧?
先生要是知道你这么说,一定要用他的“棒子”敲你一下滴。。。

当年的“住所”应该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

可惜已经“不复存在”了。。。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20:56

记得2006年年会时,是师大的万建中老师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萧放老师作财务报告。也许那时是换届前夜,会议的主持者已无心思管这些事,事后更不关心这件事了,会议的收尾工作没有人负责,章程什么的自然不知去向,所以这届学会理事会没有章程可依。而且在很长时间里,学会的秘书长没有选定,叶涛是很久以后才确认为秘书长的,这就造成了学会工作的一段空白。责任不在秘书长吧。说得不对的地方,请指教。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1 21:29

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1 20:56 发表
记得2006年年会时,是师大的万建中老师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萧放老师作财务报告。也许那时是换届前夜,会议的主持者已无心思管这些事,事后更不关心这件事了,会议的收尾工作没有人负责,章程什么的自然不知去向,所 ...
谢谢陶老师澄清史实。
我收存有2006年学会代表大会前后的部分文档,学会工作方面,我这里只有一个供秘书班子讨论的工作报告和工作大事记,没有修改章程报告。或许在丙中那里可以找到这些资料。
现在秘书处正搜集工作报告和修改章程的资料,这次修改章程的依据主要有三:其一,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章程及其管理的基本规定;其二,学会过去的章程;其三,本届学会工作期间所反映出来的与学会章程有关的问题。
敬请各位会员(尤其是本届理事和常务理事),将2006年学会六次代表大会以来,您个人工作中与学会有关的事宜通报给秘书处,以便在学会工作报告中酌情反映,请将您的相关信息资料直接发送至学会邮箱:chinafolklore@163.com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1 22:30


。。。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1 22:47

学会是群众团体,群众团体的特点是大家的事大家办,靠每个人的奉献精神,网站志愿者团队是很好的证明。关键是领导者要负起责任,善于用人,善于出主意。撒手不管,觉得开会研究学会的工作都是负担,那就不会有好的工作团队。责任不明确,加上没有监督检查,是学会存在的最大问题。我是学会的副理事长,但从来不知道学会在做什么,也没有参加过学会领导者的会议,时间就这样过去了数年,虚设一个副理事长,又不知如何尽力,有何意义。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1 23:01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1 23:04

引用:
原帖由 silver 于 2010-10-21 20:34 发表
先生要是知道你这么说,一定要用他的“棒子”敲你一下滴。。。
当年的“住所”应该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
可惜已经“不复存在”了。。。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1 23:19

中国民俗学会作为群众性学术团体,需要广大会员的关注,更需要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学会和会员之间的沟通需要有顺畅、可行的渠道,过去,主要是受条件限制,沟通渠道有限,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过,在长期没有专职人员、没有专门经费、没有官方背景的情况下,学会能够维持下来、而且开拓出今天的大好局面,各位先辈学者、学会领导和历届秘书处成员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如今,学会网站每天都有两三万人浏览,稍微关心民俗的人,大概都会注意到咱们学会的网站。两年多以来,学会已经通过各种方法联络各位会员,告知学会的联络方式,也希望各位会员能够与学会联系。2008年底,学会共发出将近1600封会籍复核的信件,但回复的只有不到700人,退回的信件将近200封,其余将近700封信件石沉大海。除通过邮局寄发纸本邮件外,会籍复核的通知在网站上也挂了将近两年了。如果有些会员他本人根本不理睬学会,不把学会当回事,那学会实在也就没有义务再去理睬这些人了。
学会是学术团体,组织学术活动是学会的本职所在。自2008年起,学会开始组织年会,一年一届,所有会员都可以通过应征论文争取参会资格。这也是学会与会员沟通的最直接的渠道。2008年、2009年两届年会,已经有将近300人次的会员参与了学术研讨活动,有将近460名会员参加了论文的应征。这两次年会,都采用了网站发布信息,网站设立会议专区的形式,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效果很好,反映甚佳。
作者: 郑土有    时间: 2010-10-21 23:40

我保存的2006年会议资料中有一份供讨论用的《章程》,核对了内容,就是陶老师所说的《章程》。其中作了一些记号,可能是修改章程报告中涉及修改的内容(记不太清楚了),例如: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八)保护……(具体内容没记);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2年”;第二十四条(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等等。请秘书处跟万建中教授、高丙中教授联系一下,也许他们手中会保存修改后通过的新章程。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2 00:06

引用:
原帖由 郑土有 于 2010-10-21 23:40 发表
我保存的2006年会议资料中有一份供讨论用的《章程》,核对了内容,就是陶老师所说的《章程》。其中作了一些记号,可能是修改章程报告中涉及修改的内容(记不太清楚了),例如: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八) ...
谢谢土有提供信息!
但愿能找到修改后的定稿。
希望大家能够对上面贴出的章程予以讨论,以便供秘书处负责章程修改事宜的同志参考。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2 08:46

引用:
原帖由 郑土有 于 2010-10-21 23:40 发表
我保存的2006年会议资料中有一份供讨论用的《章程》,核对了内容,就是陶老师所说的《章程》。其中作了一些记号,可能是修改章程报告中涉及修改的内容(记不太清楚了),例如: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八) ...
按照代表大会的议程,章程是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决议通过的,我们的会议把这些重要的环节省略了,所以2006年的会议等于没有章程。秘书处不必再寻找了。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2 09:50

“学会”是个什么东西?  

    大概与在学会所处的位置有关,对于别人谈到“学会如何如何”便有些敏感,忽然想到:“学会”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中国民俗学会”又是个什么东西?

  这个问题似乎不是问题,学会就是在国家民政部门注册的民间社会团体。这当然没错,按照我们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凡是没有经过民政部门注册批准的社团,那就是非法社团,以这些非法社团的名义在中国大陆的活动就属于非法行为。

  中国民俗学会属于国家民政部批准的法人社团,按照民间俗称,就是所谓国家一级法人社团。据说,这种“国”字头社团,全国各个行业、各种类型、各个区域的所有的都加起来也就1100多个。

  政党当然也是社团,在这里我还是有意把这种社团与政党区分开来,不在一个层面上去思考问题,用“民间社团”这个概念似乎更好。按照我们国家的现状,原则上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都属于民间社团。

  民间社团作为一个组织,是由这个社团的所有成员在遵循大家都认可的章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集体。社团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是一个个活生生的鲜活的个人的集合体。每个人都是这种社团的一部分。几乎所有社团的章程中都有准入和退出的原则,自由出入大概也是民间社团的通例。

  我们国家的民间社团好像还可分为两种:有官方背景和没有官方背景。

  我们国家有许多社团,实际上是由政府部门来具体操办的,其职能也具有一些行政职能,学会的具体运作也带有行政命令的成分,甚至会员就是由某一部门自上而下的公务员一类的组成。这是具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社团。

  还有另外一类社团,就是并没有具体行政部门从中操作,带有行业、学科等同仁性质的社团。第二类社团虽有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但并没有国家财力、人力的固定支持,学会的活动主要依靠学会自身的运作。大多数学术性团体都属于后一类社团。

  中国民俗学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虽然有挂管靠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但多年以来,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并没有给学会财力和人力的具体资助与支持(监督指导当然还是尽职的)。所以,中国民俗学会是十足的民间群众性学术社团。所谓群众性的“群众”,也并不是广大的革命群众,只是现在我们正努力想弄清楚的几百个(最多上千)会员而已。中国民俗学会的会员来自全国各地、全国各个行业,但这些会员的名额并不是像人大代表那样有指标分配、有地区考虑等等。大家之所以成为这个组织的会员,是因为你认可这个学会的学术宗旨,愿意参加这个学会的活动,愿意为学会做贡献,愿意接受学会在学术方面的指导,是你自己自愿成为这个组织的一员。

  或许,某人是民俗学或相关领域卓有成效的大学问家,他可以被称作是民俗学家,但他并不想成为民俗学会的会员,这样的民俗学人,学会自然也就与人家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民俗学会和各省市地县的民俗学团体没有隶属关系,属于平等的兄弟学会之间的关系。

  无官方背景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属于松散型社团,成员的组成主要依靠自觉意识和学会组织者的号召力,任何强制性的行为和意志在这里都是行不通的。

  作为中国民俗学会的一员,当你被推选为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时,这个位置根本就不是什么“官位”,当你把这一行字印在你的名片上、写在你的履历上时,并不是你具有了什么权利,而是学会的会员们赋予了你更大的责任,要在这个名分下主动为学会做贡献,而不是想索取什么。你若不认可学会时,自然可以退出学会;你要是不想为学会做更多的贡献时,你可以不接受这个名衔(没有人强迫你接受)。但只是到时候来学会要名争利,而不想主动为学会做贡献,这是群众性学术团体最可怕的事情。记得在山东的时候,有一些学会无法活动,名存实亡,根本原因就是协调不好名分的分配,大家只想着争名夺利,学会成了可悲的名利场。

  像中国民俗学会这样没有官方背景、没有固定财力支持、没有固定人员的学会,需要的是全体会员团结一心,大家都为学会的生存自觉奉献;而有点位置的学会的所谓领导们,更需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需要有为会员服务的精神,还需要有智有谋,自愿主动地为学会的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

  想来想去,学会根本不是个什么东西,它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在一起的一个平台,大家只要都有搭台的心、都有多为学会考虑、多为会员着想的心思,那么这个学会就是一个好学会,一个具有凝聚力、可以发展的学会。否则,大家聚到一起,只想着要名要利,只会指手画脚,人心必然涣散,这样的学会存之无益,不如没有。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2 10:38

1、学会办公地址在北师大时,也有一位退休教师还是退休员工赵(?)老师(女)负责打理秘书处日常事务,我记得90年代初去那里联系业务时她接洽过。
2、关于会籍问题,印象中好像学会开第5届还是第几届会员代表大会时,是否搞过一次会员重新登记来?如是,那些重新填写的表格资料应是基础的会员档案。另外也可与郭老联系一下,是否学会最早的会员登记表还在他手里也说不定。
3、叶涛手里藏有完整版《通讯》,很不容易。过去学会每年的活动,以及活动后产生的文献,一般上面都有登载,这是较为完整且十分可靠的资料。比较乱的可能就是5届、6届前那一段,《通讯》没了,其作用网站又没有完全代替,加之秘书处人员频频更换……叶秘书长就任以来就逐步好了,以后相信会更完善。
4、那个纸版《通讯》好像还是应该恢复,总觉得现在网站仍无法完全代替它。
5、最后申明:鄙人只是关注、提示一下,仅供参考,绝非批评。   

作者: 叶涛    时间: 2010-10-22 10:53

多谢建新兄关注!现在最需要的就是这种关注——言之有物,不放空炮!
建新兄当年主政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曾经是何等的红火,老兄对于民间团体办会之艰辛一定深有体会。当年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的各个成员还都有单位实体作为依托,比之今日中国民俗学会这个母体,在会员联络和活动经费方面日子要好过许多。
我很荣幸,有一套完整的学会通讯(已复印两套分送学会和陶立璠老师留存)。这套通讯记录了从1983年学会筹备成立到2005年学会的主要活动,是中国民俗学会和当代中国民俗学史的重要参考资料。那个时期,纸本通讯对于学会和会员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学会的纸本通讯,现在是否还有恢复的必要,还望大家出出主意。
我本人觉得再恢复纸本通讯意义不大,主要是因为:现在凡是学会的活动,都会在学会网站上发布,只要关心学会的会员,都可以看到,不关心学会的会员,即使印好了纸本发到他手中,那对学会又有什么意义呢。
过去,学会纸本通讯的主要功能是联络会员、传递信息、兼及保存学会资料,今天网络时代,这些功能都不必通过纸本来解决了。秘书处已经商讨过编辑电子版通讯事宜,只是现在人手太有限,大家手头的工作又太忙,所以一时还没有能够具体实施。
学会工作人员的情况是这样的:处理学会具体日常性事务工作的只有一名兼职秘书,另外还聘有一名兼职会计,专门负责学会账目、税务等财务工作。参与学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的其他人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为学会尽义务。
编辑纸本通讯事宜,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作为一个议题具体再议。
作者: 山田小子    时间: 2010-10-22 10:57

叶老师说的太好了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2 11:43

引用:
原帖由 叶涛 于 2010-10-22 10:53 发表
多谢建新兄关注!现在最需要的就是这种关注——言之有物,不放空炮!
建新兄当年主政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曾经是何等的红火,老兄对于民间团体办会之艰辛一定深有体会。当年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的各个成员还都有 ...
民博委是1994年9月成立的咱们学会第一个专业委员会,除出版有8期会刊《民俗博物馆学刊》(发表论文、调查报告等220多篇,共160多万字)之外,还先后在山西河边、贵州凯里、黑龙江哈尔滨、云南昆明召开四届学术年会,中间还在武汉中南民院搞过一次论文评奖并出了集子(向中国民俗学运动80周年献礼),盛况至今历历在目……
    据2006年初民博委换届大会时的工作报告统计,整整11年,山西省河边民俗博物馆为民博委所有活动(主要是编刊物、办年会、组织编辑出版《中国民族民俗文物辞典》等)共支付78万元之巨……

   俱往矣……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2 13:23

没想到学会章程的帖子引起如此多的回应,声音来自多方面,有褒有贬。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应该多听听不同的声音,不必事事都作解释,好像做好做坏责任都在秘书处。在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回顾、反思学会的工作是有益的。学会为什么一定要制定章程,就是为了学会的工作有章可依,这没有错。如果吸取以往的教训,在这次会议上重视这一问题,不是很好吗。原来的学会章程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清楚,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范围规定的也很清楚。学会的章程规定“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这个团体不是乌合之众,更不可能不是东西。学会是法人团体,章程也规定了它的合法性,它应该是我们办事的原则。就以会员管理来讲,章程规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据说2006年修改为2年)。如果照章办事,每隔两年清理一次,被清退的会员就不会有意见。如果在会员证上将这些规定印上,就更省事了。
    其实这些话只是说说而已,希望学会的事业蓬勃发展。就此打住。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2 13:26

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0-22 13:23 发表
没想到学会章程的帖子引起如此多的回应,声音来自多方面,有褒有贬。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应该多听听不同的声音,不必事事都作解释,好像做好做坏责任都在秘书处。在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回顾、反思 ...

支持照章办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作者: 燕赵悲歌    时间: 2010-10-22 16:40

这个帖子很有意思,礼尚往来,唇枪舌剑,明处暗里,杀机四伏。
本人也曾经主持过协会,当然不是“国字头”,换届之时,其中的关节都是一样的。
真替叶涛秘书长为难!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2 17:01

这哥们言重了。
我倒喜欢这种唇枪舌剑,有什么说什么。
意见不同不要紧,关键是大家在不断讨论中取得了相互理解。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2 17:44

就是,悲歌的“杀机四伏”论有点危言耸听,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敞开讨论有益无害。
现在社团无论大小,只要去登记部门登记,就得有个章程,民政部门有样本,照抄即可。当然关键字句要按各社团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问题是,实际中执行就很不讲究了,大大小小社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不会再去看章程里那些具体条款的。
当然这么说不等于章程一点没用,关键时候还得翻出它来说话才顶用。总之,说它有用真没用,说它没用还真有用。

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10-22 17:54

社团换届比不了党委、政府换届,应该没那么风声鹤唳,剑拔弩张、你死我活的。因为社团都是空的,空来空去,没什么实际利益,一般都会比较超脱的。支持秘书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大刀阔斧处理各种会务事宜。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0-10-22 22:24

学档案整理工作似乎成了整理国故,好在大头仍在。尤其是民心仍在,这是民俗学面向未来的最大资本。
感动于这么些年来还有人支撑着,使这一民间组织在众多官办、商办民间组织中仍独树一帜,逆境前行。
支持施老师提出的当下民俗学会重在理论建设,钟老有言:民俗学的学在于理论。
实力才是硬道理。
关于纸质通讯大可不必延续,窃以为双霞提出的电子期刊可代替。
另,是否可以在年会或大会论文中精选佳作,定期出刊《中国民俗学研究论文集》,以前似乎也有过。至于出版基费,大家可以想办法,个人也可自愿捐助。
希望此次大会换届,真能选出一些能办事,肯办事的骨干,给学会中人带来更多期盼与动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这也是一个新会员的一点意见。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2 23:37

引用:
原帖由 车前子 于 2010-10-22 17:44 发表
问题是,实际中执行就很不讲究了,大大小小社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不会再去看章程里那些具体条款的。
当然这么说不等于章程一点没用,关键时候还得翻出它来说话才顶用。总之,说它有用真没用,说它没用还真有用 ...
顶则个。说的是真话,也是实情。。。

章程细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加上“学生会员”的具体条款。
要培养职业的民俗学者,要造就有专业精神的民俗学者,要保障中国民俗学的“代际传承”,就应该也必须认真吸纳高校学生。。。

很多年前曾经读过美国民俗学会的一个报告,专门讨论世纪之交的学位教育与发展学生会员的问题。
此外,美国民俗学会在会籍注册费用(会费?)、每年的年会会务费等实际问题上,都对学生会员有特殊政策,这也是国际上许多学会的一种制度。
这两年在学生会员的入会问题上,在学生缴纳会费的问题上,在志愿者团队成员以文参会(年会)的资助问题上,学会做过一定实践,但还是希望这次的章程修改将“学生会员”和“中国民俗学网志愿者工作团队”制度化。。。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2 23:46     标题: 此外,学会还当制定本会的“学术伦理”。。。

这个准则问题事关学会的专业程度。
最近秘书处讨论过,准备纳入议事日程。
这里也希望大家给出具体的建议,比如学风建设、比如田野伦理。。。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2 23:51

引用:
原帖由 叶涛 于 2010-10-22 09:50 发表
“学会”是个什么东西?  
    大概与在学会所处的位置有关,对于别人谈到“学会如何如何”便有些敏感,忽然想到:“学会”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中国民俗学会”又是个什么东西?  ...
这个回帖的标题还真是吓了我一跳。。。
完全的标题党干活。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0-23 00:01

引用:
原帖由 英古阿格 于 2010-10-22 22:24 发表
学档案整理工作似乎成了整理国故,好在大头仍在。尤其是民心仍在,这是民俗学面向未来的最大资本。 ...
关于纸质通讯大可不必延续,窃以为双霞提出的电子期刊可代替。
...
叶涛已经安排双霞在年会之前或期间提出具体方案来。

电子化应该成为方向。。。

除去人工、印刷和邮寄等成本不说,沟通和传播的便利、速度和多维(甚至可以插入音视频文件链接到咱们的网站),是纸质不能比的。。。

但人手呢,软件呢,信息源呢,编辑团队呢?
还要考虑操作的可能、坚持的可能和制度化运作的可能。

最近得到《中国人类学评论》全套17辑,又看到“古典学”书系的全部书目,只能说深受刺激。。。
我们每每抱怨中国民俗学的学科地位怎样怎样,可我们为什么没能坚持做出一个民俗学书系来,哪怕是“以书代刊”?

电子通讯也是同理,要办就要坚持。
坚持是第一要义。
一不做二不休,否则白搭。。。
作者: 恩施土家    时间: 2010-10-23 07:56

引用:
原帖由 silver 于 2010-10-22 23:37 发表


顶则个。说的是真话,也是实情。。。

但还是希望这次的章程修改将“学生会员”和“中国民俗学网志愿者工作团队”制度化。。。 ...
顶! 第七、八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在学生参与学术会议方面开了风气,民俗学会又能在学生会员方面做出努力,真是民俗学子的一大幸事。

民俗教育(学科教育)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当硕博点的数量达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考虑这一学科在本科生阶段的拓展是很有必要的。一个学校的民俗学老师可以带动一大批学子学习民俗学,爱上民俗学。同时学生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民俗调查方面也有自己的优势,如果能把这一批学生吸纳进学会,将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鼓舞,而且我们还有这么好的交流平台。

但是学生会员也应该做得灵活,不能像卓有成就的民俗学者那样,进入这个学会,就是终身会员。其实学生群体还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学生会员”可以专设,专门作为论坛志愿者和高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一个奖励制度。几年一次,灵活吸收和清退。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0-23 10:02

引用:
原帖由 silver 于 2010-10-22 23:46 发表
这个准则问题事关学会的专业程度。
最近秘书处讨论过,准备纳入议事日程。
这里也希望大家给出具体的建议,比如学风建设、比如田野伦理。。。

如果发现有确凿的抄袭或学术造假行为,应该坚决地进行通报,永远逐出学会。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3 15:55

关于“学员会员”应该在章程中有所反映,包括会费全免或减半收取。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团结会员,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民俗学的研究质量和学科地位,同时也是为了培养人才,特别是年青一代的人才。近些年来每年都有不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他们中的有些人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错。学会的每届年会,应该对这些论文进行评奖,选拔民俗学研究方面的优秀人才,对他们进行奖励,培养他们尽快成为学科带头人。如果一年一年坚持下去,中国民俗学就会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才队伍。这对学科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学会章程的修改,要体现改革精神。学会的领导班子应该年轻化。年轻人有朝气,有思想,有魄力,他们应该承担起学会建设的责任,因为中国民俗学的未来是年轻人的。70后(70岁以上,含70岁)的学者不应该再担任学会的领导,包括副理事长一类的职务。如果需要的话,学会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老先生可以在哪里发挥作用。或者给个顾问或名誉理事之类的头衔。理事长的任期改为一届,不可连任,这样有利于人才交流,也减轻年轻学者的负担,一届三年,好好干,是可以出成绩的。
这只是我对章程修改的意见,供参考。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3 20:26

我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以2002年《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为蓝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一款:去“着”字,“文献上的资料”建议改为“文献民俗资料”。
第二款;“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建议改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保留第(三),删去第(四)款
第六款:“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建议改为“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款:“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建议改为“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及田野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建议改为“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在读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第六款 :“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建议改为“反对学术腐败,尊重学术道德,学风正派。”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建议改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建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建议改为“鉴于本会是学术团体,会员代表以在会员中征集入选论文方式确定代表资格。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建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建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建议改为“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建议去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建议删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建议改为“本会理事长任期为一届三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六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建议增加一款:“本会拟设民俗文化基金”或“本会设立民俗文化基金。”  
     建议删去“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应改为“本章程经2010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说明:如上只是个人意见,供修改章程者参考)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0-10-24 22:55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得罪80后了呵。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5 11:13


作者: 燕赵悲歌    时间: 2010-10-25 17:21

引用:
原帖由 施爱东 于 2010-10-22 17:01 发表
这哥们言重了。
我倒喜欢这种唇枪舌剑,有什么说什么。
意见不同不要紧,关键是大家在不断讨论中取得了相互理解。
哥们不敢当,论年龄,爷们或许还可以。
做文字工作的,喜欢抠字眼,我只是从你来我往的文字中读出了点味道,其中真情一概不知。
当年中国民协更名换届,我有幸参加过那一次会议,会前风风雨雨,会中刀枪剑戟,颇领略了学界兼官场的不良习气。
数风流人物,俱往矣!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0-25 18:41

悲歌兄不要太悲观,学会是群众团体,风气自然不会与官场相同。按照钟老的话说,学会过去式“惨谈经营”,现在不同了,学科发展了,大批青年学者涌现,其中不乏优秀人才。只要组织健全又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学风自然会蒸蒸日上。
作者: 沙野    时间: 2010-10-31 12:13     标题: 推崇

共产党宣言21世纪版。。。
作者: 燕赵悲歌    时间: 2010-11-6 21:07

引用:
原帖由 沙野 于 2010-10-31 12:13 发表
共产党宣言21世纪版。。。
什么意思?
学会工作确实不好干,尤其是人力、财力都不足的学会!
作为一个老民俗学和民间文学工作者,向热心民俗学会工作的同行们致敬!
特别感谢中国民俗学会网的老师同学们,这个网站我很喜欢,让我知道了许多老朋友的信息,也得到了许多学术信息。多年不参加学术活动了,这个网站让我有归队的感觉!谢谢了!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0-11-7 18:00     标题: 秘书处正在抓紧完成《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2002年版,还有陶老师和大家在这里的讨论、意见和建议。。。
请各位继续~~
作者: jinguochen    时间: 2010-11-9 14:52

最近好好拜讀了一下王銘銘主持的<中國人類學評論>17冊,非常有收穫。我和銀姐姐都搶到一大套,雖然王老師應該很“心痛”。這足見王老師還是很不容易,堅持這樣辦刊物,推進中國人類學的當下思攷。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1-15 18:09

学会章程修订讨论稿
发件人: 高丙中 <gaobzh@pku.edu.cn>查看联系人
收件人: chinafolklore@googlegroups.com  
抄 送: gaobzh@163.com
转发:陶立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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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会同仁,
    今天下午参加民俗学会部分常务理事会议,我在会上谈了我对学会发展的一些建议。现在夜已深,颇有睡意。但是想到会后同仁建议写出文字提供给未到会同仁参考,我再熬一会儿,写几行字,略申我意。
    我建议学会领导班子的产生实行真正的民主化。在这个阶段,先让会长的产生实行普选,也就是所有会员直接投票选举会长。
    我建议学会的会议单纯化,也就是学术化:大家花时间、花钱来聚会,就是为了学术交流,不要再被选举干扰。
    这两个建议合并一起的精神就是:1)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并且有机会来参加年会(当然要缴会务费,反过来说,缴会务费就能参加会议);2)每个会员都参入学会管理和服务班子的选举,也就是,对于学会的选举,每个会员都有参与的权利与机会,这种权利与机会不能被没有授权依据的个人或方式所限制、剥夺。
   
    以此而论,我把学会原有的领导班子产生方式称为“委托民主”: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对学会实施“所有者”(拥有者)的管理,他们提名候选人(当然主要职位在他们之中分配),他们有威望也有技术保证提名的绝大多数人当选。以此循环。其中的核心机制是:核心团队自己委托一些人当候选人,也委托一些人当投票人,通过让两部份人在很大程度重叠而保证选举有序、合目的地进行。
    我想提倡的是直接民主。这种民主方式现在已经具备了历史条件: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大多因为自然规律离开学会,硕果仅存的几位先生大都表示在下一阶段要实行学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民主化。我认为这些前辈是有历史使命感的,也非常明智,因为委托民主确实遇到了很现实的难题:1)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就是限制一些会员参会的权利的机制)是受到民主价值的质疑的;2)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方式基于章程的什么条款,这是一个难以找到明确规定(授权)的临时组织;3)谁能够提名理事候选人,如何把会员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列入或排除进行投票的名单,都是难以提出不引起争议的方案的。
    原有的委托民主所产生的领导班子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多年行之有效。但是在学会的领导班子将转为年轻一代人的时候,他们不具有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成员与学会的那种关系(因为创立所以支配的逻辑与关系),委托链条就中断了,再那么操作的合法性问题就冒出来了,自己选自己的逻辑转不动了。

    如果实行会长普选,那么就在计划中的山西会上选举一个3-5人的“选举委员会”,他们在会后立即着手选举事务,也就是候选人(竞选人)登记、投票人登记,把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给投票人,请投票人投票,计算选票,确认当选人。有人会问,全体会员资格有效的会员都投票,如何可能?答曰,多数人通过网络投票,少数不用网络的人邮寄。美国的学会多少年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好多学会都是上万人。我们的会员只有七百左右。我在美国参加过几个学会的大会,没有见过把大会的时间用于选举的,都是事前就通过通信、网络完成了选举。开会就是学术交流,再就是面试求职的新人。
    会长是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能够避免其他选举因为合法性局限而产生的多种问题。会长的参选人要向会员明确阐述自己的理念,自己对学会发展、学科建设、会员利益的承诺。会员选举他(她),就构成一种契约关系、授权关系。举贤式的选举,新的会长候选人事先不公开、正式地向全体会员承诺、不明确向学会的整体利益承诺,可能只关着门向抬轿子的几个人许诺,这是何等大的差异?
    如果改会长选举为普选,那么理事会还要不要选?我认为,理事会已经是荣誉性的、程序性的(为最后选会长、副会长的必要程序),没有行使过什么权力。如果多数人愿意保留,就继续;否则就改变。

    民主,民主,我们喊了一百年,我们也以各种变通的方式在实验它的好处。中国先在村级进行普选。我们这群最靠近村民的知识分子,何妨也加入其中,让真正的民主从我们自己的社团里做起?
    正式的承诺,正式的授权。完全的民主,完全的授权。这样,会长更好开展工作,会长也必须非常投入地工作,非常负责地、公正地组织工作团队,履行自己的承诺。于此,会长及其团队就变成服务性的。这样一种会员广泛参与、领导团队责任明确的社团,将会多么具有活力,多么具有凝聚力?中国民俗学会,这个最真诚地关心普通百姓的民主权利和文化尊严的团体,在这样一个多少知识分子都在高谈阔论民主而指望别人搞民主的时代,能够真正身体力行地既把民主的价值运用在对研究对象的关怀上,也把民主的实践落实在自己身上。这是多么令人向往的一个新阶段?
    那么,我们这么民主,有什么风险吗?有什么难以承受的代价吗?只要我们有这个决心,我们就只有在研究中在协商中可以完全解决的细节问题而已。我相信,我们除了得到它的好处,我们一无所失。
  
高丙中
  2010年11月10日午夜1点23分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0-11-1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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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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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会长、叶涛秘书长、各位副会长、各位常务理事先生们:
    大家好。
    今天一大早,拜读到高丙中教授有关会长选举的意见,我觉得言之有理,持之
有据。仔细想一想,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会长实行普选,完全不会导致学会的领
导职位会落入“坏人”手中;学会也不会因此而改变颜色,出现资本主义“复辟”。现
在,或许是到了现任学会的各位领导,拿出勇气和时代的责任心,进行制度创新的
时候了。老实说,这样的制度创新,本来应该更早一些着手才对,学会秘书处理应
更早一些地召开常务理事会,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并作出有远见的决定。我主
张学会领导只任职一届,其实就是希望每次都能够有一些制度创新。现在,高丙中
教授比我看得更远,更有远见、勇气和民主的精神,为此,我深感钦佩,我觉得我
们大家都应该支持他的主张。
    “民主”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就看你要不要它,如果去一点一滴地做,去努
力,它并不难,也不遥远,它就能成为现实。中国民俗学会的“知识分子们”,不应
忘记当年五四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专制”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就看你讨厌
不讨厌它,如果我们心里稍有怯弱-犹豫,它就总能得逞并阴魂不散。
    各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学会,都能够这样去做,那我们的国家
马上就将会有多么大的成长!
            周星,11,11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1-15 20:34

所谓的自由、民主、权利,是必须与一整套的监督、管理机制相对应的。
当这些机制都未能得到相应配套的时候,激进的“民主”只会一团乱相。
丙中所说,应该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
但要想仓促上马,恐怕除了制造几个大阿扁、小阿扁,恐怕就是阿阿扁。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11-15 20:48

引用:
原帖由 陶立璠 于 2010-11-15 18:09 发表
学会章程修订讨论稿
发件人: 高丙中 查看联系人
如果改会长选举为普选,那么理事会还要不要选?我认为,理事会已经是荣誉性的、程序性的(为最后选会长、副会长的必要程序),没有行使过什么权力。如果多数人愿意保留,就继续;否则就改变。
按丙中的意思,理事会是没有存在必要了。
接下来,秘书长由理事长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
那么,全体学会,事实上只选了一个理事长。

于是,全体学会,成了完全由一个人所控制的学会。
接下来呢?
如何监督、制约这位所谓的理事长呢?

从过去的经验,以及我对目前一些“侯选人”的了解来看,
我觉得这种不受监督的“民主选举”,非常可怕!
作者: 风林火山    时间: 2010-11-15 20:56

普选的民主不是一步到位的,需要也应该有过渡期。
普选与民主也不是完全相等的关系。
普选“普”到什么程度?选举时间多长?消耗成本如何核算?候选人怎么让投票人了解?
假如会员有1000人,有600人参与选举,推荐的人有10个,其中第一名得票150,当选会长。这是民主吗?是少数对多数的专政。
作者: 燕赵悲歌    时间: 2010-11-15 21:59     标题: 回复 52# 的帖子

高丙中先生是我很喜欢的民俗学后生,虽然没见过其人,但读过他的文章。
不过,看过上面的高论,实在不敢苟同。尤其是高先生对于村级普选的推崇,让我怀疑他是一位只能够在书斋里写文章的书生,实在不了解中国的国情。
以我在河北所见,村级普选绝对是一个失败的政策。将来中国出问题,一定是出在农村,而村级普选就是罪魁祸首。当前的当政者在中国最不合适的地方、最不理想的时机搞所谓最大民主的普选,结果是各种名目的贿选遍及全国各地,乡村基层组织几乎瘫痪,村级管理陷入无序状态。
我家乡的邻村,自普选以来村民外迁严重,就是因为村里的恶霸当道。村级普选给某些恶势力提供了漂白的机会,由地下堂而皇之的转变为地上。
当然,上述现状也不是全部如此,但我看到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村级普选如果不实行根本改变,一味放任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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