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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正式实施

【共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正式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日报网 2011-06-01 00:04:00  来源:中新网





      [提要]  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其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理论性支持,非门类的分类保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中新网6月1日电 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该法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其突出亮点是“中国特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依法给予处分;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6章45条,分别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

  精神实质

  文化部部长蔡武详细阐述了《非遗法》的三点精神实质:

  第一、《非遗法》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非遗法》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非遗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立法亮点

  《非遗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中国特色”,考虑到中国语境,将“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

  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资华筠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突出亮点就是中国特色。虽然参照了国际上的相关条文,但大部分内容是在充分总结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它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是鲜活的、有生命力的。

  蔡武表示,出台的《非遗法》分为“保存”和“保护”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在中国语境中,“保护”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能完全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同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在《非遗法》中,部分规定引起媒体、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比如,第五条规定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若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另外,该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该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需进一步探索之处

  《非遗法》的出台,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专家学者呼吁加快《非遗法》的落实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丙安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非遗法》的条文中有许多和中国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国际法;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法及专利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还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遗法》的有效实施。否则虽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第二,应该尽快制定《非遗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纷纭复杂,不适于简单化、一刀切地加以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或个别化处理。事实上,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例如对于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等,都需要各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全国政协常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举例到,比如对于境内文化遗产破坏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没有明确《非遗法》的执行、监管部门等,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细则。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遗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实问题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为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在《非遗法》中只是规定对保护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30日,文化部官员透露,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问题一、“重申报、轻保护”。

  近年来,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引起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冯骥才认为,把遗产挖掘出来进入名录并不是终极目标,专家学者的任务并未就此结束。遗产在当下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被政绩化,一是被产业化。他以亲眼所见为例,陕西皮影进入了非遗名录,可是一些地方不再使用手工刻制皮影,而是用机器压制,这就使得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文明,手工的性质发生改变。

  30日,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表示,非遗退出机制建设是一件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专家和政府层面早有共识需要推动这项机制建立。他透露,近期文化部拟推出一项国家级的课题,从专家层面来调研非遗退出机制建设的问题,在充分的学理讨论后再进入下一步政府层面的工作。

  问题二、应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

  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乌丙安说,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

  问题三、一半非遗项目背后没有专家指导。

  冯骥才谈到,目前,已公布的国家级非遗项目有1038项,如果把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全算上,超过6000项。但一半以上的项目背后没有专家,比如年画,70%以上的产地没有专家,没有专家的保护就不会是科学的保护。错误的保护,会更糟糕。

  冯骥才对文化遗产保护表示忧虑,他说:“做文化遗产保护这样的事情是没有报酬的,有多少人愿意投入进来?”

  “现在还有这样的知识分子吗?当民族文化遇到困难的时候,自己能两肋插刀吗?现在真的非常需要年轻学人能够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文化。当然,我们为很多中国民间文化守望者颁发过纪念牌,但是这样的人还是太少了,而且他们已经太老了,需要年轻人来接班啊。”冯骥才说。

  问题四、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其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理论性支持,非门类的分类保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马盛德说,我们提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立法保护,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实施办法却不多,如何处理好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和产业化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研究,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和外延仍有待于进一步界定。

  最新数据

  据报道,中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官员透露,中国即将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仅190余项,较前两批合计1028项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文化部非遗司副司长马盛德说:“第三批名录全国申报的数量大概有接近3000项,但是真正通过的正式项目只有190余项,这次是非常严格的控制。”

  马盛德说,严格控制非遗国家级名录数量是为了严肃非遗保护,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价值和典范意义的项目提高到国家级层面。

  相关链接

  立法背景  

  据介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始于1998年,当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等地的民间艺术之乡、传统工艺、民间艺术现状深入调研后,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2年8月,文化部经过反复论证研究,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公约接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专门小组,决定由文化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今年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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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科文卫朱兵:非遗立法最大困难是认识问题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08日 17: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口述:朱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整理:本报记者 黎宏河

  在非遗立法中,最困难的是认识。为什么谈到认识问题呢?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罢,你怎么把它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所谓正确认识,就是把它摆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合适位置。你不要觉得这个问题很抽象,实际上这个问题很具体。

  1998年之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启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立法调研时,很多人不理解。上世纪90年代末期,整个国家的战略发展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当时谈到文化,人们最多的印象就是唱歌、表演。对文化部来说,1998年之前,工作重心是放在文化市场上的。那时的全国文化市场轰轰烈烈,文化市场管理局在文化部里是最强势的业务司局,全国人大的关注点也集中在这里。1994年、1995年,我们搞的很多调研,都是针对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但逐渐地,我们发现,文化市场只是一个市场发展的产物,并不能有效解决文化建设发展的基础和方向问题。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到底应该建设和发展什么样的文化,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当时还有一个契机,是文物法的修改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思考:除文物外,其他的无形的文化遗产怎么办?就这样,对无形的文化遗产也就是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问题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

  现在回头来看,这一步走得非常对。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制度,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是中华文化繁荣昌盛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但在当时,一些人对开展这个立法工作是不理解的:一是在认识上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或轻视文化建设;二是认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范围太广了,包含的内容太多了,怎么保护啊;三是经济发展本身就需要投入,哪有钱投入到这些文化的保护上啊;四是这些文化良莠不齐,那些糟粕怎么处理啊。也有同志说,民间文化本身就有随着时代的变迁自然消亡的规律,你保护它干什么啊?

  理论界也有看法。有学者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提出,优秀的要传承,那优秀和不优秀怎么区分啊。文化学上就没有什么优秀不优秀之分,因为它今天可以说优秀,明天可能就不优秀了。

  地方一些领导同志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有的领导说,这个东西你就让它随自然生存消灭得了,你还保护它做什么。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有一次去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出差,欣赏了后来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阿肯弹唱。那天,一位年长的“阿肯”(哈萨克族民间歌手——编者注)怀抱着冬不拉,边弹边唱,唱词是现场编的。他在弹唱中大致说,中央来人啦,尊重我们边疆文化啦,说是要立法保护我们啦,我们非常激动啊……言语和神情充满感激和兴奋。那一刻,我特受感染。我想,他是在为他哈萨克族的民族文化得到保护而兴奋。

  这些文化是什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根、民族的魂。每个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每个少数民族的文化也正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基因呀。我们立法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反映各族人民的热忱和诉求,使得由56个民族文化组成的、丰富多彩的中华文明长久、持续地传承发展下去。这就是我们文化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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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田青:立法是对非遗认识的升华

2011年06月08日 17: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口述:田青(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整理:本报记者 黎宏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历经的10多年立法进程,实质上也是人们对非遗逐渐认识的过程。

  最早开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立法时,非遗保护工作还没有全面深入展开。那时,人们对非遗的认识不充分,甚至还有错误。比如,最初在起草法律时,就有人提出:保护非遗是对的,精华当然要保护,那糟粕怎么办?

  这个精华和糟粕的二元论思想始终影响着这个法的起草和通过。

  关于非遗的精华和糟粕这种“非黑即白”的二元论,实际上与我们在政治上、文化上所走的弯路、犯的错误类似。

  实际上,精华和糟粕有时候是很难区分的,比如黑和白之间也还有各种各样的灰色。更重要的是,精华和糟粕是人们“一时一地”的认识。不同时代、不同地域背景下,人们对一些问题的看法、认识是不相同的。

  比如,裹小脚要不要保护?现在来看,裹小脚是传统文化中的糟粕,肯定不能保护。但是,即使是这样丑恶的,你也不能一概认为是糟粕。在非洲,有的地方流行在嘴里塞一个东西,把嘴撑得大;在缅甸,人们在脖子上套一圈一圈的项链,把颈撑得特别长;包括现在,人们也在使用各种文身,甚至在肚脐上扎眼等。这些靠改变身体的自然状态来追求美的行为,实际是人的本能。人可以为了美而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而你不能说类似的都是糟粕。回到裹小脚的问题,那时裹小脚都是妈妈给自己的女儿裹。你说她的母亲不爱她吗?不是的!因为在那时代,小脚被认为是一种美。

  我举这个极端的例子是想说明:当年很多人反对非遗保护,也不支持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前面所说的“二元论”的观点在作怪。随着非遗保护的不断深入,尤其在最近几年,不断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提高了认识。

  立法经历了这么长的时间,并没有白经历,它是全社会重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过程。这段时间是必要的。如果没有这几年全社会的思考或者说文化自觉,也不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所以,我们不能说这么长的时间没通过,就有什么问题。因为它孕育着一个新的思想、一个新的理念,这个新的思想和理念要被社会接受,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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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出台记:民事保护在争议中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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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过度商业化乱象有望消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权威专家详解法律亮点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俗学会会长 朝戈金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http://www.chinafolklore.org/web/index.php?NewsID=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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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中国民俗学网>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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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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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1-06-10 04:27 辽宁日报


  乌丙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辽宁大学教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正式生效,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走上依法保护的历史阶段。一定要一丝不苟地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

  《非遗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其中大多数有关保护的法律条文,既充分体现了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衔接并履行该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彰显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立场和形象,同时又和我国多年来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其中那些颇有亮点的重要条文几乎都是我国近些年来实施保护工作的经验与成果的结晶。

  建议:一是要尽快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比如非物质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效实施。

  二是应该尽快制订有关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对于一些地区急需完善名录体系,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都需要种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许 波 省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非遗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其顺应了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非遗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为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非遗法》,要进一步理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制。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为全面推进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杨 弘 沈阳市文化局副局长

  《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使财政专项支出师出有名。我认为,下一步区县级专业部门和专职人员要明确到位。 “非遗”保护资金的有法可依,将使我们摆脱顾虑、轻装上阵,为今后工作实现了“精神和财政”的双保障。同时,尽快完善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加强法案落实监管和执法,将成为我们“十二五”前期的重点工作。另外,应该以《非遗法》为平台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非遗”保护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结合“十二五”规划,沈阳市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强化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进一步落实对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断使沈阳市优秀的“非遗”项目走进校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将法律设立的各项制度转化为长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依法保护水平。

  温 和 鞍山市文化局副局长

  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加强执法督察,在适当的时间对各市落实《非遗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省级政府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我们还要建立多元化的保护机制,在保护形式上,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具体保护时,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全社会都来进行 “非遗”保护,同时,在全省设立保护基金,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非遗”保护。

  夏 秋 省文联民协秘书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应该调整思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选应该和人民文化生活的需求相结合,应该扩展范围,把那些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精湛的项目纳入进来。同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布前的考察制度,把好项目的入选关。

  张佳生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民族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协调好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传承人、群众,要把握好三个主体的关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从《非遗法》的角度来看,在以后的工作中,首先要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手段,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传统精神;其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形式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注重“非遗”的理论研究,仅是形式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要加强理论成果的出版工作;第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通过立项、招标、动漫创作、旅游产品开发等形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江 帆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辽宁大学教授

  《非遗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府主导”,在法律层面上强化和提升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环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非遗法》,今后还应出台一些相应的实施细则。当然,要将《非遗法》落到实处,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需要广大社会民众都树立起一种文化自觉,对我国形形色色、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被动性的“要我保护”上升为自觉性的“我要保护”。

  康炳日 省民委文教处副处长

  贯彻《非遗法》,首先,要抓好宣传,做好政府应承担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进大家的头脑,提高大家认识,比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学校乡土教材、进社区等,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渗透进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其次,要抓好落实,通过法规、实施细则等明确划分责任。以活动为创造载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是最好的项目推广方式,除了每年的遗产日活动之外,每年应举办2至3次活动,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民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

  李玉恒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老龙口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非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一个依法保护的阶段,给我感受最深的是 《非遗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要有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保存实物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要经常参加公益性活动。过去我们跟师傅学习,有个大家都知道的、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所以师傅都会留一手。有了这部法律后,我认为这句话现在就应当摒弃了,这对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很有好处。

  王 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西木偶戏)

  我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能不能在具体的项目上给一个具体的支持,以政府行为或其他途径,给他们一个生存的条件,因为他们都是年轻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们去上海演出,去深圳演出,人家觉得好的,就被留在了当地,导致现在辽西木偶戏人才大量地流失掉,这也是我最恐慌的一件事。

  邢传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海城高跷)

  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文脉,我们一代一代要传承下去,目前我们还有这个能力。所以,我建议在传承和保护方面要配套相应的资金,或者办个培训班,给大家讲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多举办一些比赛。

  □本报记者/方 亮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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