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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转自 中国文化报
  编者按: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为此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现在,本报择要刊登该《方案》。

  前 言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工作资金短缺。
针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

  “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一)实施“保护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
  民族民间文化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其民族性与大众性特质,使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生存状态,则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强劲的生命基因,增强吸引力和感召力,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民族民间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源流。

  (二)实施“保护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文化建设,构建人文环境。实施“保护工程”,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资源、人文环境、民族素质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要素的功能,可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因此,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重视与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实施“保护工程”,是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迫切要求。
  民族民间文化熔铸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实施“保护工程”,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伟大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十分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实施“保护工程”,是维护我国文化主权的战略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媒介,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观的冲突。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企图引领世界文化的潮流,借以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实施“保护工程”,保护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是坚持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

  二、实施“保护工程”的基础条件
  (一)多次开展调查,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有基本认识和了解。
  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调查,对民间戏曲、文学、美术等各类艺术品种进行挖掘、搜集、整理和抢救;对全国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语言等进行调查,出版了调查丛书等。特别是1979年以来开始的10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部298部省卷的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收尾阶段。这些工作使大量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得以留存,为“保护工程”提供了工作基础。

  (二)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扶持和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民间文化。
  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国家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一方面给民间艺人一定资助,鼓励他们传承技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家采取了重点扶持政策,如对京剧、昆曲,分别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扶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各地在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工艺方面也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三)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基层文化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
   目前,我国有3000多个群艺馆、文化馆和近4万个文化站,有各类博物馆1500多座,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等约200家。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开展了大量学术和理论研究工作,积累了一大批研究成果。这些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了组织基础、学术基础和人才基础。

  (四)加快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进程。
  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云南、贵州等省已率先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

  (五)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提供了参考借鉴。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两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世界许多国家在制定保护法,建立保护机构,调查、搜集、记录、整理、研究民间文学艺术,培养手工艺人,资助传承人和团体,建设生态博物馆,设立“国家遗产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不少成功的经验,为实施“保护工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保护方针
  “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

  四、“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
  (二)基本保护方式
  1. 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 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 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 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主要实施内容
  1.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
  2. 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3.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4. 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5. 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
  6. 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7. 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8. 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制。
  9. 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至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至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至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2004至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
  1. 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 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 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4.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开始分批命名。
  5.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
  6.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2004至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 开展普查:
  在10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 制定规划:
  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
  3. 先行试点:
  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施,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
  4. 建立名录:
  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公布2至3批。同时,积极促进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
  5. 建立传承机制: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至3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 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新命名两批。
  7. 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在各地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8. 推动立法:
  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9. 教育培训: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10. 宣传展示:
  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1. 建立数据库:
  基本完成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
  12. 研究交流:
  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3. 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完成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的遴选、评审及全部申报的文字、音像片的准备和制作工作,编撰出版我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出版物。
  六、组织机构(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规,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与收购;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贫困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等。各地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参照中央财政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民委、文联等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民委系统、文联系统、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进行科学管理。
  (四)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各方面工作的标准规范。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积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
  采用课堂讲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程”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业,大力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
  (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出版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保护工程”的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教学、研究活动。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