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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专栏
作者:

 
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开 幕 词

乌丙安

  各位来宾!来自全国各地各民族的代表们!朋友们!
  让我用现在最为流行的一种问候语向大家说一声:上午好!
  筹备已久的、和大家期待已久的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及学术研讨会,今天终于在酷暑季节的首都开幕了!因此我想:不妨把这次大会简称为“2002北京民俗学之夏”。我提议: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代替民俗庆典的鞭炮,庆贺这次代表大会的开幕!这次大会的召开不仅受到全国民俗学界同行朋友们的广泛关注和期待,同时也受到了我国社会科学各相邻相近的兄弟学会的关注,还受到东西方各国民俗学界的密切注视,并寄予友好的厚望。今天,到会的代表超过了130人,规模空前,也形象生动地展示了这次大会的重要性。
  我认为这次代表大会至少有两个特点值得重视:
  第一、 这是一次具有特殊历史性的大会。大家都知道,这次大会的前期计
  划和筹备,都是在钟老亲自策划、主持、安排下有序地进行的。原定计划日程是在今年早春举行;但是,由于钟老的突然离世,使我们不得不推迟了会期。中国民俗学人在痛定思痛的近半年当中,对这次大会作了重新的调整和安排;大家不约而同地建议:这次会议一定要注入继承钟老遗志、团结进取开拓的精神。因为,国内外学术界都在观望,中国民俗学会在钟敬文先生逝世之后会出现什么局面?新一届的民俗学会能有什么作为?据我所知,有的外国民俗学家已经在着手撰写所谓“后钟敬文时代”的中国民俗学走向的分析预测文章。我们的大会正处于这样一个历史转折的非常时刻,不能不考虑它的继往开来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尤其是这次大会如何在保持学会平稳过渡、在保持继承钟老遗志遗愿、在推动民俗学科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连续性上有所建树,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 这是一次空前团结的大会。130多位代表来自祖国各地汇集一堂,显示出了团结和协力、亲和与凝聚将是本次大会最动人的情绪和精神。钟老百年献身民俗学事业的强大感召力,鼓舞了这么多的民俗学人相聚在北京,共商民俗学科的大事,显示了我们民俗学人的不可低估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当代的民俗学人百分之百都是钟敬文先生的学生,几乎都聆听过他诲人不倦的教导。在这里,没有嫡庶之分与门户之别,更没有亲疏、厚薄与远近之差;在这里也没有年龄的代沟和民族的隔阂;在钟老面前,大家都是同师学友,在学术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相待。在民俗学的教研讲堂和工作田野上,既没有高低贵贱的等级,也没有在朝在野、京城外地的分界。在这里,只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为了中国民俗学科在新世纪的建设和发展,团结一心,做出贡献。在共商大事的过程中,彼此多几分尊重,多几分倾听;多几分协商,多几分平等;多几分谅解,多几分友情、亲情。我深信:不管我们商讨多少大事小情,我们都会做到以大局全局为重。我深信:以我们大家的同心协力一定会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卓有成效的成功的大会,开成一个心情舒畅的团结的大会。
  最后,我提请大家珍视这次代表大会,记住这“2002 北京中国民俗学之夏”!
  谢谢大家!

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002年7月16日)

刘 魁 立

  各位代表:
  自1998年12月26日第四届理事会担任学会的理事工作以来,已经过去三年零七个月的时间了。时隔近四年,我们大家再次聚会北京,召开中国民俗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新时期中国民俗学的发展与民俗学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以总结和检阅3年多来我国民俗学事业取得的各项成绩,回顾自1983年5月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以来近20年中国民俗学的发展历程,思考和探讨新世纪中国民俗学的学科建设,民俗学学科定位及与多学科关系问题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展望21世纪我国民俗学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前景。同时,我们还将按照学会章程和代表大会的议程,审查第四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通过民主程序完成改选换届工作。
  2002年1月10日凌晨,我会创始人和领导人,尊敬的钟老——钟敬文教授离开了我们。第四届代表大会闭幕以来,我们学会的几位老学长——顾问白寿彝教授、马学良教授和林耀华教授、著名的神话学家袁珂研究员也相继去世。钟老作为中国现代民俗学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为创立和建设中国民俗学贡献了他毕生的心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光辉业绩。其他老学长也为我国民俗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逝世是我们学会的无可弥补的损失,也是中国文化界的巨大损失,他们的学术思想和理论建树是我们学会的宝贵财富,他们的伟大人格、严谨学风和献身精神值得我们永远缅怀,是我们永远学习的榜样。我们将沿着钟老和其他老学长所开创的道路继续奋勇前进,为中国民俗学事业的发展繁荣,肩负起我们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
  现在,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出席第五次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报告三年多来第四届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提请大会审议。

  中国民俗学会正式成立于1983年。如果从1982年6月成立中国民俗学会筹备委员会算起,我们学会已经经历了整整二十个春秋。当年参加成立大会的仅为83人,这也是学会第一批会员的全部。二十年来,学会会员人数增长了二十倍。学会成员的学术品位,也有了很大提高。在学会各位学长和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学会迎来了队伍不断壮大,学科建设不断繁荣,社会关注日益增强的、前所未有的局面。
  (1)我们高兴地看到,随着新世纪的到来,随着我国经济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繁荣,整个社会对传统文化日益关切。一个小的典型事例可以很好地说明社会对民俗学的关注和需求,比如74卷本第一版《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分散在各卷的民俗学有关条目总共为51条,事隔仅十余年,现在正在进行编纂的30卷本第二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将收入民俗学条目近500条。第二版比较第一版规模缩小一倍,而民俗学条目却增加近十倍。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类民俗博物馆像雨后春笋似的不断增多,而且还有急速增长的趋势。各种传播媒体对传统民俗的兴趣也十分浓厚。国家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都从各自的角度纷纷提出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的倡议和举措,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们学会各位学长和全体同仁的工作是有成效的,是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同、所赞赏的,说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应尽的社会义务。这种形势也向我们所有民俗学工作者提出了更多的和更高的要求。
  (2)历史现实向民俗学事业所提出的要求,在同样意义上,也是对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我们学会的许多学长和同仁在教育部门工作,他们对这些年来民俗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长是有所了解的,关于所有学生对民俗学知识的需求和渴望也是深有体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队伍的不断扩大,硕士点的与年俱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社会对民俗学人才的需求。社会各界向学会同仁寻求智力支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频繁、更迫切。
  (3)学科体系的建设 、基本理论的研究都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绩,田野作业得到普遍的提倡,科学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正在形成为传统,与资料搜集和科学研究形成互相推进和良性发展的势头。地方性的乃至全国民俗志的编撰和出版,无论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而且学术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改进。
  (4)在民俗学领域,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越来越频繁,我们学会各位学长和同仁的学术建树越来越受到国际友人的重视。
  (5)在社会生活急遽发展的背景下,民俗传统不仅是广大民众的精神财富,而且往往被当作一种文化资源,被利用来作为繁荣经济、提高自身生活的手段。这种形势给我们民俗学工作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上述几点就是我们所面临的形势,这种形势从总体说来,对我们的学科发展是极为有利的,但是它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更高了,要求我们把自己的事情做得更多、更好,用一句大家习惯的话说,这也是对我们的学科建设、对我们的学会工作提出的极大挑战。
  民俗学学科发展和民俗学事业的大好局面的出现,是和我会诸位学长及全体同仁的努力分不开的。在本届理事会工作的三年半时间当中,概括说来,学会做了①推进学术发展;②加强组织建设;③会内外组织联络等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推进学术发展方面,中国民俗学会作为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以发展我国的民俗学事业为宗旨,把繁荣民俗事业,加强学术研究,推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当作是我们学会一切工作的灵魂。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离开了推进学术发展这条主线,那将是一种自我迷失。三年来,学会工作牢牢把握这一条主线,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第一, 三年多来,我国民俗学界的各种专业性学术活动十分频繁,可以说出现了空前活跃的局面。虽然学会经费困难,我们还是在“不花钱或少花钱,多办事和办实事”的原则下,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多种多样和灵活变通的形式,组织和参与组织了多项民俗学专业的学术活动。这期间,由中国民俗学会组织或参与发起,或与有关政府部门或兄弟社团联合发起召开的民俗学专业性学术会议,包括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会,据不完全统计达15次之多。这些会议为广大会员和民俗学工作者提供了学术交流的重要机会,也为繁荣我国民俗学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
  其中较为重要的学术会议是:
  1999年2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民俗学概论》出版座谈会”;
  1999年7月21日在昆明召开的“多民族的一国民俗学”学术讨论会;
  1999年在10月在甘肃召开的“西王母神话及民俗文化学术研讨会”;
  1999年11在江西召开的“中国民俗文化探讨暨民俗文化产业开发研讨会”;
  1999年11月在南宁召开的“99’南宁民族民间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1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中日民间叙事文学情节类型专题研讨会”;
  2001年6月在牡丹江召开的中国民俗饮食文化研讨会;
  2001年8月在温州召开的“民俗学学科建设”研讨会;
  2001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民俗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学术研讨会;
  200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现代社会与民俗文化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2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当今国际环境中的中国民俗学”学术座谈会等。
  其他还有,河北赵县“龙文化研讨会”;
  钟敬文先生百岁华诞庆贺会以及登妙峰山钟敬文先生百岁追思活动;
  “钟敬文先生和我们在一起”百日祭等。
  由我会与云南省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山茶》杂志社和云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举办的“多民族的一国民俗学”学术讨论会,就钟敬文教授提出的“多民族的一国民俗学”命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很多学者认为,这一命题是根据我国的国家结构特点提出的,充分考虑到我国多民族的实际和文化多样性问题,中国民俗学的学科理论建设自然应该对此有所兼顾。也有学者认为,此命题具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是重要的方法论,它为中国民俗学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是对近几十年来我国民俗学发展的新规范。
  1999年11月,我会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发起召开了“99’南宁民族民间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围绕“迈向21世纪的民族民间文化”的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会后还出版了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论文集《面向21世纪的民族民间文化》,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01年4月与北京师大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亚洲民间叙事文学学会日本分会联合举办的“中日民间叙事文学情节类型专题研讨会”,钟敬文先生亲自主持会议,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会上除了中日主题报告人作了演讲和学术答辩外,与会学者也积极参与,形成很好的学术研讨气氛,在方法论上给大家以一定的启示。
  2001年11月“民俗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讨会”是根据钟老在医院提出的建议、与北师大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集思广益,对未来学科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议和宏观构想。会议代表还去医院看望了钟老,钟老发表了重要的讲话,给大家很大鼓舞。这次会议对今后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钟老对会议给予了很高评价,他说:“这一天,是我到医院一百多天来最高兴的一天,也是我八十多年来最高兴的一天。”
  2001年12 月广州“现代社会与民俗传统文化”国际研讨会,包括来自美国、韩国、日本的学者和台湾学者在内的会议代表,发表了48篇学术报告。就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增进了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此外,有我们学会同仁积极参与工作的民俗学学术会议还有很多,例如:
  2001年3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民俗文化研究中心、亚细亚民俗学会等单位联合召开以“民间文学的现状及理论新议”为主题的座谈会, 深入探讨了我国民间文学及民俗学研究的现状、问题和出路。这次讨论还分别涉及到民间文学和民俗的关系,对民间文学研究之“危机”的理解,参与性研究的建议,有关“民”和“民间”概念及有关研究模式的转换,民间文学研究的生活视角,有关民间文学田野作业,有关民间文学文本作为研究对象的可能性等重要而又新颖的学术话题。
  由台湾“中华民俗艺术基金会”操办的“两岸民俗文化学术研讨会”,于1999年4月在台北召开。两岸民俗学和民俗文物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就“两岸民俗及有关文物的调查、考古与研究之成果”、“两岸民俗及有关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制度之研究”、“两岸文物交流所衍生之问题及因应之道”等主题,深入交换了意见。通过研讨,两岸专家共同认识到,两岸民俗及民俗文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亲缘关系,台湾民俗文化的“根”,总归是要追溯到大陆的。两岸民俗学家深入探索共同面临和共同感兴趣的民俗文化课题,相互取长补短,谋求共同进步,这样的两岸民俗文化学术研讨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此外,我会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组织我会部分专家参与了一些社会公益性的活动,例如,中央电视台“中国风”、 “实话实说”节目,河北电视台民俗片的策划录制,向有关传媒提供必要的涉及民俗知识的咨询服务等。通过这些社会性的公益活动的方式,既逐渐扩大了我会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为民俗学之能够服务于社会,尝试性地探索了一些思路和积累了一些经验。
  第二,3年多来,我国民俗学的各项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也是空前活跃,大批中国民俗学家积极参与各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对于促进我国民俗学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发挥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多位知名民俗学家,包括为数甚多的中青年民俗学家多人次地出访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芬兰,韩国,越南,意大利,蒙古等以及非洲有关国家,或者出席学术会议,或者做学术报告,或者从事合作研究,或者进行田野调查,或留学,或讲学,他们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俗学事业的开放性发展。
  另一方面,3年多来,中国民俗学会和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各有关民俗学的单位,也接待了一批又一批来自上述各国的国外民俗学同行。通过各种途径的国际学术交流,我们既能较为及时地学习和借鉴国际民俗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时,我国民俗学家的声音,观点和见解,也正越来越多地为国外同行所了解。
  经我会副秘书长巴莫联系,钟敬文先生向美国民俗学会会长发出邀请,2001年12月,美国民俗学会会长佩姬女士趁来京开会之机与我会的同人进行了交流。这是两国学会机构之间的首次接触,为今后进一步的沟通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2年1月日本民俗学界朋友为悼念钟老,不远万里赶来参加先生遗体告别仪式,我会多位领导人与他们亲切会面举行交谈,两国学者均表示钟先生的逝世是中国乃至世界民俗学界的的损失,为了属于全人类的事业--民俗学,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把这一事业搞好!日本学者佐野贤治、广田律子还到中央民族大学做了题为“丧葬习俗”的学术报告。2002年7月俄罗斯科学院通讯院士李福清到北京访问,并发表学术演讲。1999年11月25日,题为“柳田国男与日本民俗学”的小型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日本学研究中心召开。中日两国民俗学家分别就柳田倡导的(民俗学之作为)“新国学”的属性、民俗学的比较研究方法、如何超越柳田民俗学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需要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民俗学界近年来和东亚各国民俗学界的积极互动,已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1999年9月,由韩国民俗学会主办的第三届民俗学国际学术会议在韩国济州岛召开,主题为“海洋民俗”。来自韩国、中国和日本东亚3国的民俗学家就东亚地区海洋民俗交换了各自的学术研究成果。会议为“中国海洋民俗研究”设立了专场讨论会,我国民俗学家分别就中国海洋民俗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山东传统的海洋渔业生产习俗及山东沿海渔民的海神信仰和祭祀仪式等主题做了报告。我国民俗学家积极参与活动的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先后于1999年11月和2001年11月分别在韩国和日本举办了第三届和第四届学术研讨会。前者的主题为“亚洲国家的动物民俗和背架民俗研究”,后者的主题为“21世纪:民俗学如何面对‘开发’,‘自然’和‘环境问题’”。在2000年10月于韩国汉城召开的亚洲民间叙事文学学会第六次学术研讨会上,来自中、日、韩三国的专家就一个具体的故事类型及相关的学理问题,展开了集中深入的讨论。我会理事长刘魁立教授当选为该学会新一届会长。
  可以说,空前活跃和卓有成效地国际学术交流,构成了这几年中我国民俗学事业继续成长和进步的又一重要侧面。
  第三,近年来,我国民俗学界总体上对于田野调查的认识,继续不断提高,很多会员都能深入基层,从事认真的田野调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除一些学术会议曾或多或少地注意到把田野考察也纳入日程的情形之外,由学会参与组织的田野考察工作,集中表现为继续展开对河北省赵县二月二“龙牌会”的考察活动。1999年至2002年,学会又连续组织了4次龙牌会考察活动。截止2002 年3月,中国民俗学会联合河北省民俗学会,先后共组织了8次龙牌会的田野考察,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和影响。通过组织类似的田野考察活动,一方面逐步形成和巩固了学会的田野考察基地;另一方面也积累了一批重要的第一手有关龙牌会的调查资料。据不完全统计,以北京地区为主,先后有来自全国各地的民俗学研究者,高校教师和研究生,包括英,日,韩,美等国外学者和学生在内,约近300人次参加了龙牌会考察活动。其中参加2001年2月第七次龙牌会考察活动的学者,不少还出席了有关“龙文化”的专题讨论会。高丙中教授把湖北农村一个县作为调研对象,在那里挂职深入,一年中有半年之多的时间在农村,把调研做得十分深入细致,获得学界好评。由于田野考察使学会与不少地方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有的成为学会的调研基地,有的要求成为学会的调研基地。
  第四,我国民俗学家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发表的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近年来呈现出数量逐年增多,水平也逐年提高的趋势。近3年多来,部分民俗学著作在理论性和学术性方面也都有新的突破。
  钟敬文教授《建设中国民俗学派》一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集中反映了作者长期以来对中国民俗学学科建设问题的思考,作为具有指导性的学科建设的思路,作者尤其强调了中国特色和中国学派民俗学的意义,可能性以及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我国民俗学在学科理论方面的成就,还可以举出乌丙安教授新著《民俗学原理》一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作者以民俗主体论,民俗控制论,民俗符号论和民俗传承论等论题为骨干,展开了具有独特个性的民俗学理论分析,不少论述具有值得重视的原创性。
  近年来,由我会专家参与的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也不断涌现出重要和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代表性的如祁连休、程蔷主编的《中华民间文学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是我国第一部涵盖各民族之民间文学发展史的重要著作。
  具有相当分量,较高学术水平,且富于理论性思考的民俗学或相关著述,较为重要的还有陈泳超著《尧舜传说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陈连山著《结构神话学--列维-斯特劳斯与神话学问题》(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年),苑利著《韩民族文化源流》(学苑出版社,2000年),朝戈金著《口传史诗诗学:冉皮勒〈江格尔〉程式句法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顾希佳著《祭坛古歌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0年)、汪玢玲著《汪玢玲民俗文化论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徐杰舜、周耀明著《汉族风俗文化史纲》(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宋兆麟《巫术--人与鬼神之间》(学苑出版社2001年)、《最后的捕猎者》(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吕微〈神话何为-神圣叙事的传承与阐释〉(社科文献出版社2001年)、万建中《禁忌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等。这些著作的作者中有不少是我国民俗学界的后起之秀,他们的学术成果具有宽阔的国际学术背景,也具有较为扎实的田野或材料基础,其对特定民俗事象的科学认识也富于创新性。
  此外,包括民俗学在内的国外社会人文学科学术著作的陆续翻译出版,也为进一步扩展我国民俗学的学术视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较为重要的民俗学类翻译著作,较具代表性的有艾伯华著《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王燕生、周祖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约翰·迈尔斯·弗里著《口头诗学:帕里-洛德理论》(朝戈金译,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年)等。
  我国民俗学学术事业的繁荣,还突出体现在近年来一大批相关学术丛书的陆续出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于1999年9月推出了“中国民间文化探索丛书”。该丛书依托我国民俗学研究的重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民间文化研究所,其成果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
  较为深入的专题性民俗学研究,乃是近年来我国民俗学研究的新动向,这反映在一些专题研究性的民俗学丛书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由我会理事余悦研究员主编的《中华茶文化丛书》一套10种,于1999年8月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同时出版的还有由江西民俗文化研究中心参与编纂的《中国茶文化经典》。以专题性研究为特点的丛书,还有周星教授主编,由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民俗丛书》,现已出版《闹洞房》(尚会鹏著),《抢婚》(叶涛、吴存浩著),《谐音民俗》(张廷兴著),《姓名论》(纳日碧力戈著),《游戏》(陈连山著)。
  此外,较为重要的专题性丛书还有叶舒宪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人类学论丛”5种;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苑利主编的《二十世纪中国民俗经典》共8卷(2002年);曲彦斌主编、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2000年3月)的《“花喜鹊”民俗文库》;刘铁梁教授主编、齐鲁书社2000年11月出版的《中国民俗文化面面观》丛书;苑利主编、北京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探索丛书”5种;刘锡诚研究员主编、学苑出版社出版的《三足乌丛书》;高占祥主编、山东教育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中国俗文化丛书”28种等。与专题研究性丛书相对应,地域记述性的民俗类丛书则以何积全主编、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本土文化》(2001年,已出版9种);吕德功主编、山西古籍出版社的《晋北民俗文化丛书》(已出10种)。这两套丛书均较为详尽地描述了本地民俗文化的各个主要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地域民俗研究的代表。
  我国民俗学近年来还逐渐出现了重视物质文化研究的学术动态。两岸民俗文化学术讨论会曾以民俗文物为讨论重点,我会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编纂了《中国民族民俗文物大词典》(即将出版),是较为重要和具有代表性的著述,由我会常务理事张建新主编的《民间百业图说》一书,于1999年6月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此外,《民俗研究》杂志上陆续发表的金煦先生有关江南水乡农具的研究等,也都值得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宋兆麟教授新近出版的《民族文物通论》,作为一部以民族民俗文物为主题的概论性著作,将对我国民俗学有关民俗文物的研究增加新的推动力。
  构成民俗学研究之基础的民俗志,近年来也不断有新作问世。各地的方志中均有涉及民俗的专志,在各级地方民俗志的编撰中,我会同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出版了为数可观的佳作。村级的民俗志也有出版,《红山峪村民俗志》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它的出版引起了民俗学界的注意。
  尽管这里列举了不少著作,但恐怕还是有不少优秀成果被遗漏而没有提到。这里仅仅是举例而已,说明在这三年里,我会学长和各位同仁是如何勤奋工作、在各自研究领域做出何等优秀的成绩。

  第四届理事会任职期间,除组织学术活动外,还处理了大量繁细的会务工作。由于学会各种条件的限制,我们既无常设的办公地点,又无专职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与外地的常务理事仅能用通讯等方式进行联系,许多会务要事只好采取变通的办法,由理事长召集在京常务理事开会讨论议决。在任期的三年内,在京常务理事共召开8次会议,就一系列会务重要问题进行商议,并做出相应决议。这8次会议,每次均有纪要发表,并且在会刊内刊出。
  会员队伍:经在京常务理事会授权,重申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发放“会刊”对会员队伍进行了两轮初步的梳理整顿。截止1998年12月,我会会员列入名册的为1531人,现在经多种方式已取得联系的会员为800余人。伴随着学会新章程的实施,同时为适应国家社团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正规化要求,我会将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会章程开展会员清理工作。一个时期以来,为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和提高新会员的学术水平,我们曾一度暂缓发展新会员的工作。随后,在进一步明确新会员条件的前提下,又重新恢复了发展新会员的工作。三年来,有不少从事民俗学工作的人员和有志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申请加入中国民俗学会。经理事会和在京常务理事会通过,先后三批共102人成为我会新会员。这批新会员总体说来,专业素质较高,在工作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是我会的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台湾的民俗学、民间文学研究者中也有人加入中国民俗学会,他们是台湾地区的首批会员,这也为两岸之间的进一步交流打下好的基础。
  组织建设:我会下属的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3年多来以山西河边民俗博物馆为基地,继续积极地开展各项学术活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们创办的报纸及时发布信息,为其他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地方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我国民俗学博物馆事业正在步入一个如雨后春笋般方兴未艾的新时代,可以预料,今后我会的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还将进一步大有可为。此外,新近组成的燕京民俗研究与开发专业委员会也积极开展了一些学术活动。由我会副理事长陈勤建主持负责的“城镇民俗保护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立,我会的“农耕习俗研究专业委员会”获得了农业部的支持,在北京成立。专业性较鲜明的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学术研究的细化和深入。
  学会登记:历经第三届和第四届理事会共三任秘书长任期,我会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终于完成了国家规定所要求的有关社团重新合法登记的全部程序,包括填报各种材料,换证,备案登记,学会改革,理事长和法人代表的交替,前任理事长的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等。中国民俗学会的重新登记申请获得教育部同意后,于2001年3 月6日将有关材料上报民政部,顺利通过了国家严格和为期很久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实现了重新登记,现已再次被国家正式确认为完全合法的全国性一级学术社团。
  2001年底我会参加民政部与主管部门教育部举办的各学会负责人学习班,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完各种材料,胜利完成学会工作的复查登记工作。
  人事变动: 和学会重新登记工作相关联,我会主要负责人和法人代表顺利地实现了交替。1999年5月30日,由钟敬文教授召集和主持的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在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会议室召开。经钟敬文教授提名,全体与会的常务理事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一致同意推举常务副理事长刘魁立教授,接任钟敬文教授担当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的职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刘魁立教授还接替钟敬文教授为中国民俗学会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2日,我会就更换学会法定代表人事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了请示报告,经教厅综[1999]26号文件批复,同意了我会的申请。
  第四届代表大会以来,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由周星担任秘书长,后由于周星出国,2000年3月19日在京常务理事会决定由贺学君代理秘书长工作,10月周星提出辞呈,10月9日在京常务理事会决定由贺学君正式担任秘书长。
  应该指出的是,此项人事变动是为了使中国民俗学会完全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国家一级学会的要求,包括对学会领导人年龄的严格要求,以便顺利完成学会重新登记及换证工作。此项人事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做出的,它并不意味着学会的换届改选。经第四次代表大会于1998年12月民主选举产生的本届理事会,实际也一直是继续在钟敬文教授和刘魁立教授的领导下工作的。
  《章程》的修订:按照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具体要求,经在京常务理事会授权和认可,重新审查和修定了《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章程的变动是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示范文本,同时结合我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而做出的,又先后经1999年5月30日和2000年月19日在京常务理事会反复深入讨论最后形成。于2000年12月上报学会主管部门教育部以及民政部, 并于2001年2月14日获得民政部批准。
  组织联络:
  会刊:秘书处先后编辑和发送了《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3期,共5 期,计约30万字。前后4次总共邮寄会刊到各地会员手中约3300余份。通过这些会刊,我们及时向广大会员通报了学会工作的各种信息,包括在京常务理事会纪要,秘书处工作小结,相关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有关民俗学出版物的信息等。通过多种联系的渠道,我们努力对各地从事民俗学活动的会员同志们提供了尽可能的支持。
  年刊:1998年,上海文艺出版社表示愿意无偿地承担年刊的出版工作,而且商定,将长期、定期出下去。同时,社里的领导和编辑人员还担任了年刊编委会的相应职务。随后,即出版了1999年号中国民俗学会年刊,这是对学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00年号和2001年号先后编辑完了,也经钟老最后审定,但由于出版社方面表示不能按原定的办法出版,所以不得不把两辑稿件撤回北京,另寻它路。最后,钟老在住院期间授意将两辑刊物合为一辑,编为2000年和2001年双年号,改由学苑出版社出版。从我会年刊所收论文看,论题在民俗学领域多具有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质量,大体上可以反映我会近年来在学术方面所取得的部分成绩。
  网站:初步实现了“学会上网”,扩大宣传了我会的影响,提高了我国民俗学家的知名度。在这里应特别感谢主持“中国民俗网站”的陶立璠教授和陈佩斯先生,在“中国民俗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esefolklore.com)的帮助下,中国民俗学会的中、英文简介(包括我会历届会员代表大会情况、主要学术活动及出版物等),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中国民俗学会组织机构名单(理事和荣誉理事以上),以及先后两批共43位中国民俗学家的个人学术资料,现已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了网上交流。通过国际互联网及时和全面地向海内外介绍中国民俗学会的基本信息,扩大了学会的影响,促进了学会的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同时也为学会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联系会员:三年多来,理事会通过办事机构——秘书处,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了和全国各地广大会员及理事们之间的联系。努力做到对广大会员和理事们的联系每信必回,每电必复,对在各地基层工作的会员同志们的合理要求尽量和尽快地给予办理,一些因条件限制无法做到的,也都给予了认真诚恳的解释。3年多来,由秘书处给各地理事或会员们发出的贺信贺电(例如,“乌丙安教授从事学术活动45周年研讨会”,陕西省民间工艺美术博物馆开馆典礼,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成立民俗研究所、中山大学成立民俗研究中心、山西民俗协会成立、萨满学术研讨会、叶大兵新书出版等),事务性电话和函件,唁电(例如,向白寿彝教授、马学良教授、林耀华先生、程思炎先生、袁珂先生的家属发出唁电)等,至少不下650多人次。秘书处的工作得到了广大会员和理事同志们的鼓励与肯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都是义工,他们为做好学会工作牺牲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本届秘书处继承了我会历届秘书处已经形成的优良传统,任劳任怨,不计报酬,配合默契,厉行节约。理事会对秘书处的工作表示满意。
  钟老的病逝是我会的巨大损失,是我会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本届理事会和秘书处在钟老住院和治丧期间,精诚合作,尽最大努力做好庆贺钟老百年寿诞和为钟老最后送行的各项工作:如:配合参与2001年9月28 日北大,2001年12月中山大学、2002年1月3日北师大中文系所举行的钟老百岁华诞庆贺会和2001年11月的见面会;2001年1月10 日后,配合师大治丧委员会做好先生遗体告别事宜。
  总之,本届理事会及秘书处在过去的3年多时间里,克尽职守,基本上较好地完成了前次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职责和任务。3年多来,学会工作保持了团结、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格局,对全国的民俗学事业也发挥了一定的推动和影响作用。当然,原先预定的个别工作项目因故未能兑现,例如,未能实现拟议中协办的第二届民间文化(民俗学)高级研讨班;我会设计的“民俗学市民讲座”经一再联系也因故未能举办;秘书处多位同志先后多人次出国访学或从事学术交流,也对工作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对于本届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的不足之处和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欢迎各位代表批评指正。

  对下届理事会工作的几点希望。
  (一)希望下届理事会能够紧紧把握中国民俗学会的发展学术的宗旨,继续积极开展学会的学术活动。希望学会各位学长和全体同仁,在理事会的组织协调下,大力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和田野工作,在学科建设上有更深入的开掘,在学科体系建设上、在基本理论的研究上争取有长足的发展。在我们的研究中要树立民俗学的主体意识,同时也要防止抱残守缺,故步自封,根据学术发展的需要,迈出跨学科的研究步伐,建立与有关学科联姻合作的同盟军。
  (二)我国经济和文化等各条战线一日千里的发展形势,要求民俗学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实生活的需要,是我们从事民俗学事业的出发点。如何运用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为社会发展服务,如何回答现实向我们提出的种种问题,如何发挥我们民俗学家的有优势为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做出应有贡献,如何满足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摆在我们民俗学工作者面前的现实任务。这是一个责无旁贷的课题,我们有责任把这篇文章做好。
  (三)在会员队伍建设方面,近年来,各高校有大批民俗学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和在读,高等院校的民俗学教学和科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为使学会后继有人,增加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应该发展现在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新近参加与民俗学事业相关工作的年轻工作人员入会,他们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我们这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发展他们入会,将会使学会更具活力。
  (四)建议下一届理事会加强专业委员会的建立和建设工作。在本届理事会工作期间,为活跃各基层组织的活动,曾经设想召开一次与部分省区兄弟民俗学会和我会专业委员会领导人经验交流座谈会。学会就此也曾征询过一些同志的意见,并且进行过联系、但由于时间仓促未能实施,希望下届理事会,能加强与省市兄弟民俗学会的密切联系,大力开展协作,同时积极、慎重地建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跃了,学会也就活跃了。
  (五)建议新一届的理事会在制订工作计划当中,对学会的主要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采用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制,有职有责,具体制定三年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要有明确的责任和明确的分工,这样既便于完成计划,也便于检查工作。这也便于学会同仁积极参与学会活动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六)继续办好《中国民俗学会年刊(民俗学苑)》、《中国民俗学会会刊》。年刊是代表学会形象的学术刊物,要不断提升它的学术品位和在学界的影响。会刊是学会沟通信息、协调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会员之家。希望下一届理事会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办好我会的两个刊物。
  (七)希望新一届理事会在解决我会活动经费问题上开展有成效的工作,集思广益,开源节流,想方设法为学会的各项学术活动提供相应的经济保证。

  本次大会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民俗学会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盛会。希望通过各位代表畅所欲言的学术讨论,对中国民俗学的许多学术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一个较以前更为深入的思考。希望通过这次代表大会,我们更加明确学会的工作任务和近期及长远的奋斗目标,选出新一届理事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组织和带领下,为中国民俗学的繁荣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
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 陶立璠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经1998年12月26日中国民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月10日经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曾刊登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0期上(以下简称1998年章程)。这个章程共六章二十四条,集中反映了我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特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在当时情形下它是符合我会实际的。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章程范本”对1998年章程予以必要的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以故的钟敬文理事长,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共计八章四十八条,修改时一方面参照和尽可有多地沿袭了我会1998年章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按照民政部的指导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曾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11期上及时刊载,以便广大会员了解情况。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我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新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新章程草案。现特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的对1998年章程所做的修改部分和新增加的有关部分,特做如下说明:
  第一章:“总则”,由原先的二条增加为五条。
  第一条,是学会的名称,新章程草案在括号内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及其缩写。
  第二条,为“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强调了学会的全国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和专业学术性。
  第三条,学会宗旨,和1998年章程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增加了“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文字。
  第四条,明确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第二章:由1998年章程的“任务”改为现在的“业务范围”。
  1998年章程的第三至第九条,现在被集中表述在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即“本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但具体内容却和1998年章程基本一致。
  第三章:“会员”。
   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现在被修改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新章程草案的第七条把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这是按民政部的指导修改的。1998年章程也曾在第十条有“酌情吸收团体会员”的记载。今后如何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将是我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第八条,明确了成为我会会员的条件,即“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明确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员证”。以上两条是将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拆开分别表述的,其间的精神是基本上连贯的。
关于“会员证”的发放,鉴于我会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可否考虑新会员入会时酌情收取入会费和工本费。此事由下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规定了会员的各项权利。和1998年章程相比,新章程在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增加了“表决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员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和1998年章程相比,增加了“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应该说,新章程对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更加具体了。
  第十二条,就会员退会问题做了规定。1998年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两年不从事民俗学会活动,不与学会联系的,被视为其自动退会”。新章程草案则规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这比1998年章程要更加明确和严格了。
十三条,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此条内容是1998年章程所没有的。
  第四章:“组织”。新章程第四章被修改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明确了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并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1998年章程相比,其中有些职权由理事会转移到了会员代表团大会,如修改章程和听取或审查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明确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和代表大会决议生效的条件。前者是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后者是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这些都是以前历届章程所没有的规定,应该说对今后学会工作改革及组织动行方式将提出很多新的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和1998年章程相比,每届三年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换届工作的提前或延期,以及延期换届的期限提出了新要求。
  第十七条,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鉴于我会实际情况(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等),是否修改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在京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决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十一)建立理事任期责任制。”
  和1998年章程相比,新章程草案对理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界定。具体的变化包括:
  1,1998年章程对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的限制,这在新章程里被取消了。
  2,1998年章程规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则是由理事长提名,报告常务理事会之后予以任命。但在新章程的规定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乃是理事会的职权。
  3、新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还包括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等事宜。
  4、在1998年章程中,副秘书长的任命权在理事长。但在新章程草案里,副秘书长甚至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权,却都是理事会的职权。
  5、1998年章程第十六条,曾有“视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荣誉理事若干人”的条文,这在新章程草案里却没有。
  由于我会历届理事会均较庞大,也鉴于我会现有运行机制中实际面临的各种困难,也许应该建议在新章程中增加“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直接承担若干理事会的职责”之类的条文。
  第十九条,规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义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上述这些规定,都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及形成决议的条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它们都是以前历届章程所没有规定的。这些规定对今后的学会改革提出了很多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做了明确说明。它们是(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些条件中,较为重要的是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为原则上不超过70岁。至于“秘书长为专职”,鉴于我会目前无法达到,建议按民政部章程规范的要求予以保留。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学会负责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时的合法化手续,学会负责人的任期(三年),有关连选连任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以及延长任期时所必须履行的手续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有关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连任问题,鉴于我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从保证学会领导层的稳定和活力的前提出发,建议修改为“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就是说,副理事长可以不受连选连任的限制。这是否可行?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对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范围做了明确界定。理事长的职权主要为(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的职权主要有(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协调与兄弟学会及其他民俗学组织的业务关系。(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这些规定具体而又明确,既便于广大理事和会员监督,同时也对各项工作的展开具有指导性。
  1998年章程第十八条曾对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以及秘书处的任务等有明确规定。新章程草案里对此没有涉及。
  第五章:“会费”,新章程改为“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有关经费来源,除了会员缴纳会费,政府资助之外,新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了“捐赠”,“利息”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应该说,新章程扩大了学会所可能筹措经费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于学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的交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伴随着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的财务审计等,都做了明确详实的规定。这些都是以往历届章程所没有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涉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等问题,这是根据民政部的章程规范要求制定的,建议予以保留。
  第六章:新列“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规定“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和1998年章程的第二十条相比,修改章程的权限由原来的“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讨论通过,于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补追认手续”,改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新列“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从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对1998年章程的第二十一条做了很多补充。该章涉及学会终止的各种程序和善后事宜。
  最后,第八章:“附则”,相当于1998年章程第六章“章程解释权”。
  第四十六条,说明新章程被通过之日,但现在写定的日期,实际并没展开会员代表大会。这是当初为向民政部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我会章程文本,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和民政部有关官员同意而暂时填写的。本次代表大会通过此次章程修改的程序之后,此条自然应该以新章程通过之日为准。按照民政部章程范本的要求,此条应该予以保留。
  第四十七条,规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最后一条,即第四十八条,强调了“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总之,此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是在民政部有关章程范本的指导和要求下,同时充分考虑到我会的实际情况,并且经1999年2000年两次在京常务理事会的深入讨论的程序之后才得以形成的。它对于我会的组织建设,今后学会工作的改革以及持续发展我国的民俗学事业,都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以拼音为序)

敖 其 安德明 阿不都力米提·买买提 巴莫曲布嫫 曹广志 蔡利民 蔡丰明 朝戈金 陈岗龙 陈华文 陈泳超 陈建宪 陈勤建 陈江风 陈连山 程 蔷 曹幸穗 邓启耀 丁广惠 董晓萍 段宝林 段双印 段友文 高丙中 高有鹏 岗 措 顾希佳 郭冰庐 郭崇林 郭于华 何红一 何 彬 何学威 贺学君 黄炳元 黄 涛 韩秀珍 金 泽 江 帆 柯 杨 孔正一 林继富 李 晖 李惠芳 李家林 刘德龙 刘魁立 刘德增 刘其印 刘铁梁 刘晓春 刘志文 刘宗迪 刘晔原 吕微 范金荣 马 青 马雄福 孟宪明 倪钟之 宁 锐 齐 涛 邱国珍 丘桓兴 曲彦斌 任 骋 山 曼 尚 洁 施立学 石奕龙 宋德胤 宋兆麟 施爱东 陶立璠 陶思炎 彭金山 田小航 田兆元 田传江 万建中 王 光 王光荣 王文宝 王增勇 王知三 王建章 乌丙安 吴刚戟 武 文 郗志群 萧放 谢沫华 邢 莉 徐华龙 徐艺乙 薛 洁 易小松 姚周辉 杨利慧 杨树喆 叶春生 叶 涛 尹虎彬 余 悦 苑 利 曾祥委 张建新 张 余 张振犁 张宗显 张劲松 张 昀 张翠玲 张士闪 赵世瑜 赵宇共 赵宗福 赵德利 郑土有 周 星 周耀明

  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陈勤建  段宝林  李惠芳  刘魁立  刘铁梁  柯 杨  齐 涛
  宋兆麟  陶立璠  乌丙安  王文宝  叶春生  张振犁  周 星
  贺学君  叶 涛  田小杭  徐华龙  董晓萍  高丙中  张建新
  赵世瑜  邓启耀  江 帆  刘志文  徐艺乙  郑土有  曹幸穗
  邱国珍  曲彦斌  余 悦  邢 莉  陶思炎  陈华文  万建中
  吕 微  巴莫曲布嫫

  中国民俗学会顾问名单:
  
费孝通 季羡林 王平凡 王树村 白寿彝 罗致平 贾芝 陈国强 姜彬 李亦園 乔健 郝苏民 叶大兵 吕骥 肖崇素

  中国民俗学会荣誉理事:
  王汝澜 过伟 杨智勇 严汝娴 连树声 吴景春 汪玢玲 宋恩常 阿不都秀库尔·吐尔迪 林河 波·少布 忠录 娄熙元 郭子升 曹振武 韩伯泉 程思炎 蔡铁民 廖东凡 高宝树 潘光华 薛麦喜 魏彩萍

  中国民俗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 长:刘魁立
  副会长:陈勤建 段宝林 贺学君 李惠芳 刘铁梁 柯 杨 齐 涛 宋兆麟 陶立璠 乌丙安 王文宝 叶春生 张振犁 周 星
  秘书长:高丙中

  中国民俗学会第五届秘书工作班子分工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常务理事:
  先给大家拜年:羊年吉祥,万事顺遂!
  中国民俗学会本届秘书工作班子刚刚筹组起来。现将分工情况向大家汇报:
  高丙中负责学会各项秘书工作的组织、协调,陈岗龙为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并在需要时代理秘书长工作;原来的秘书工作是按照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的方式划分的,现在把副秘书长的分工直接设为具有一定自主性的部,各部的负责人视今后工作规模发展的需要组织人员开展工作;有合适人选的地区委任一名副秘书长,代表秘书长在该地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学会各部的负责人及各地区的副秘书长人选及分工情况如下:
  贾文忠:事业发展部。负责学会的各种赢利活动。
  万建中:组织部。负责发展会员和次级组织,负责会费的收纳。
  萧放:财务部。负责学会的财务往来、财务管理、资金运筹。
  巴莫曲布嫫:对外联络部。负责与国外民俗学同仁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
  黄涛:宣传和策划部。负责学会的形象宣传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的实施。
  陈泳超:出版部,负责学会《通讯》的资料搜集和编辑、出版、分发;负责学会《年刊》的组稿、编辑和出版的联系工作。
  郗志群:会务及活动部,负责学会的会务工作、活动安排。
  岗措:网络部。负责学会的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学术活动、数据管理。
  安德明:学术文献部,负责学会同仁文献的搜集、整理、传播。
  邢莉:学会史事部,负责学会史事的编纂。
  徐杰舜、叶涛、郑土有、郭崇林、江帆、施爱东、何彬:协调、组织地区性的活动。

                   此致,

                        敬礼!

刘魁立、高丙中 
2003年1月28日